各学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7届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正;
2.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专业核心课程重修累计达到12学分或必修课程重修累计达到18学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做留级、降级处理者;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7.修读双学位者,主修专业未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8.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审批和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查阅《湖北经济学院2017年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类型一览表》(见附件1)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5月12日前学院将《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见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纸质版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审。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6.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学院学位管理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要严格审查环节,务必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存在错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湖北经济学院2017年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类型一览表.doc
教务处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