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2浏览次数: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要求,为了做好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遵循多元、动态、开放、融合、持续的要求,鼓励探索切合实际的有效运行模式。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为四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协同创新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应按照"湖北省2011计划"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类型层次

  第九条 面向支撑湖北发展的重大需求,构建政、产、学、研、用等参与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要素集成的协同创新中心。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重大问题,支持部省高校深度合作,加强优势学科强强联合,努力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形成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
  2.面向行业产业。围绕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以及服务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强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汽车、石化、钢铁、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为打造"湖北创造"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3.面向区域发展。围绕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推广模式,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撑形成多点支持、多极带动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4.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围绕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主动与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协同,加强多学科交叉,构建服务发展的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灵魂,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凝聚荆楚人文精神,构筑促进湖北发展的"精神高地"。
  第十条 坚持重点建设与培育引导相结合,按认定、培育两个层次,建设一批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引领高校特色发展,重点突破,解决重大需求,做出实质性贡献。
  1.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急需,国内一流"为目标,以解决重大需求和服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为主攻方向,应具备省内一流的创新能力。
  2.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急需、省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优势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产学研合作基础。

第四章 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湖北发展重大需求,牵头高校相关依托学科为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协同创新体参与各方有合作基础,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可行。
  4.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5.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参与协同的企业有实质性的经费投入。
  6.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十二条 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牵头高校相关研究领域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相关学科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具有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2.面向行业产业。牵头高校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有实质性合作基础,相关研究领域为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优势,相关学科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
  3.面向区域发展。牵头高校与相关企业有实质性合作基础,获得相关地方政府实质性支持,相关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和影响力,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
  4.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牵头高校具有省级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支撑平台,相关研究领域为省内一流水平,相关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和影响力,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湖北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高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聘用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职。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在培育取得明显成效和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专家进行函评或会评。
  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经过建设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的,可申请转为认定的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省直相关部门、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指标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的需要,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支持。
  1.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省级每年在经费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对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省级每年给予一定培育经费支持。
  3.牵头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
  4.在鄂部属高校牵头,省属高校参与,申报成功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省级一次性给予部属高校经费支持。
  5.在鄂部属高校牵头,省属高校参与申报成功省协同创新中心的,省级每年给予经费支持。
  6.省属高校牵头成功申报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省级按国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1.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向"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
  2.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满两年的,"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
  3.建设期满,"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八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应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省级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
  学校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2.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从2012年开始启动实施。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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